2008年5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深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乐清:亿元农地出让金引发行政官司
本报记者 李道演 余春红 通讯员 钟轩

  5月9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乐清市乐成镇东山南村亿元农地出让金行政争议案在温州市中级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温州中院副院长邱志丰担任审判长,乐清市常务副市长王军出庭应诉。乐清市干部群众200多人到庭旁听。
  乐成镇是乐清市政府所在地,是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近年来,随着乐清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乐成镇东山南村等近郊村委会纷纷将村里安置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随之也引发了村委会和当地政府关于土地出让金收取问题的争议。
  2005年9月6日,东山南村村委会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报告乐清市政府和市招标中心,要求将该村已批准农转用的安置用地26余亩实行公开拍卖。2006年1月13日,浙江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67亿元受让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向乐清市政府缴纳了地价款。随后,乐清市政府根据该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收取了地价款的22%共计3674万作为土地出让金。
  2007年3月8日,乐清市政府和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又对东山南村的三产安置用地进行了拍卖,成交价为2.14亿元。之后乐清市政府又依照文件规定扣除了其中的32%作为土地出让金。这样两次拍卖以后,乐清市政府总共得到了1.0522亿元的土地出让金,但矛盾也随即产生。
  今年2月21日,东山南村村委会一纸诉状将乐清市人民政府和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违法,返还两次拍卖累计1.0522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在当天的庭审中,东山南村村委会根据最新查明的事实,又将请求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调减为1.041566亿元。
  庭审一开始,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焦点问题的辩论就进入白热化。东山南村村委会认为,既然是农村安置用地,有关地价款应全部返还村委会,以更好地用于农村劳力安置,保障失地农民利益。被告对农村安置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已经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原告的代理律师、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吕思源认为,本案涉及的安置用地是政府在征用了原告大量土地的前提下,按比例返还给原告安置补偿的一部分,其收益应当全额归原告所有。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浙江省人民政府在206年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中有了“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规定。另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的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村级安置留地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被告两次扣留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其依据仅仅是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和会议纪要的规定,应属无效。
  因近年来温州农村安置用地转用于房产开发的现象大量出现,涉案纠纷在温州地区具有一定普遍性,故本案诉讼引起各界极大关注。在当天庭审中,乐清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军、乐清市国土局局长陈献锋及其代理律师一行5人出庭应诉。
  乐清市政府认为,其收取的涉案土地出让金是在拍卖中竞受该地块的房开公司交纳的,而不是直接向东山南村委会收取,东山南村没有法律利害关系,因此主体不适格,并且本案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的起诉时限,故请求法院驳回东山南村的起诉。此外,乐清市有关职能部门是按照乐清市政府办公室[2002]14号抄告单第二条第三项精神,“对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一律按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规定,统一由国土局组织以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有关税费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按投标或拍卖的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并不存在违法。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未当庭作出判决。